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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任領導及主管倘不合適可隨時終止職務
【發佈日期】2025-04-09 01:22:56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分析及討論《修改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總結時提到,法案建議在正式委任領導及主管人員前,應先以代任方式任命,讓監督實體有充分時間觀察擬獲任用的官員。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領導及主管職務屬臨時性質,代任人的試用期為6個月,期滿前若不合適可隨時中止職務,且代任期不計入定期委任的任期。

法案第8條“代任”條文訂明,當官職出缺,或據位人及因出缺而擔任領導及主管職務的代任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領導及主管職務得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領導及主管職務屬臨時性質,代任人的試用期為6個月,並得以相同或較短時間續期,但累計不得超過12個月。
法案並建議取消現行制度中對領導人員的公開譴責制度,改為勸誡機制。陳澤武表示,有關條文屬內部管理措施,適用於非嚴重過錯,目的是記錄工作表現問題,作為委任評核參考的其中一個因素。
終止定期委任方面,法案建議列出10項官員終止委任原因,陳澤武指議員對此有不同看法,有議員認為要詳細列明原因,有議員則關注由於涉及隱私和問責透明度平衡等,希望當局說明日後終止委任時會否公開說明具體理據。
關於違紀行為及紀律程序方面,法案建議當主管部門對廉政公署的勸喻或審計署的審計結果不作回覆、解釋,或在接納、同意勸喻審計結果後不執行相應的建議、糾正等措施,將科處停職121至240日的處分,且停職期間不獲薪酬、不計年資及扣減公積金等。公共部門若不接受或部分接受廉政公署的勸喻需作出回覆說明,而接受則不需要回覆。陳澤武表示,由於現行法律沒有訂明公共部門有義務就審計署所提出的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作出回應及執行建議,須待行政長官對公共部門作出指示才具義務。因此,政府承諾會更改條文或優化相關條文。
另外,陳澤武指,委員會已討論完法案的全部條文,因此原定本週四舉行的會議取消,稍後將再與政府代表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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