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jpg)
【本報綜合報道】據新華社北京4月27日消息,企業國有資產法修訂草案當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這是企業國有資產法自2009年5月1日施行以來的首次修訂。
明確建立國有股權董事制度
國有企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了中國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的基礎制度,自施行以來為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當前,中國發展處於戰略機遇和風險挑戰並存、不確定難預料因素增多的時期,推動高質量發展、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對更好發揮國有經濟戰略支撐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改完善企業國有資產法,以立法引領和保障國資國企改革發展,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監督法治建設,對於保障國有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據了解,企業國有資產法修改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穩中求進。草案修改71條、新增32條,共九章109條。
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草案明確以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為原則,健全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和內部治理,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並明確建立國有股權董事制度。草案以專節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公司治理,在銜接公司法共性規定基礎上,明確鼓勵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調整優化股權結構。
在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監督體制方面,草案總結改革發展經驗,明確建立健全國有資本委託代理機制,完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機制,國家對經營性國有資產實施集中統一監管等原則。同時,賦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職責。
針對政府投資基金中國有資本權益缺少制度保障的問題,草案將政府投資基金納入規範,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政府投資基金履行出資人職責作出原則性規定。
此外,草案明確堅持分類管理原則,並在堅持黨的領導、企業重大事項、國有資本收益、責任追究與盡職免責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完善。
國防動員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另外國防動員法修訂草案同日亦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
據了解,國防動員法是國防動員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其主要功能是規範國防動員工作,明確公民和組織的國防動員權利義務,為建設鞏固國防提供法治保障。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出台了國防動員相關法律法規。我國現行國防動員法於2010年7月正式實施,對加強國防動員建設、提升國防動員能力等起到了重要作用。經過十幾年的實踐,法律部分條款內容已不適應國防動員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需要修訂完善。
此次修法,主要基於3點考慮:一是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需要。國防動員法修訂草案規定,“國防動員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和人民共同行動。二是完善國防法律制度體系的需要。隨著全面依法治國、依法治軍深入推進,近年來我國已修訂人民武裝警察法、國防法、軍事設施保護法、兵役法、國防教育法,制定出台海警法、預備役人員法等,為國防建設提供了堅實的法律支撐。國防動員法作為國防領域的重要法律,也要做好修訂完善,並與相關法律做好銜接、確保法治協調。三是依法開展國防動員工作的需要。近年來,我國國防動員體制進行了優化調整,進一步完善了軍地有關部門職能職責。全國人大常委會此前作出決定,在深化國防動員體制改革期間暫時調整適用國防動員法部分規定,要求“改革措施成熟後,及時修改完善有關法律”。當前,法律修訂時機已經成熟,需要通過修法使國防動員法治建設與體制變化相適應相協調,以更加科學高效地開展國防動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