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配合第9/2025號法律對《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的修改,特區政府制定《修改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行政法規草案。該法規草案已由行政會完成討論,將與第9/2025號法律同於今年11月1日起生效。
任職處長須完成相應資格課程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介紹《修改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行政法規草案內容指,法規訂明除法定情況外,聘任領導及廳長應從緊接下一層級的官職據位人中選拔,而聘任處長則應從已合格完成相應資格課程的人員中選拔,有關資格課程的教學安排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另外,為確保委任程序的合法性及客觀性,法規引入第三方意見機制,在委任領導或主管人員前應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而監督實體在續任領導及主管人員時,亦須重新審視有關人員是否仍符合任職條件,尤其是應具備的公民品德和專業能力,如任期內具勸誡紀錄,作出續任批示須對此適當說明理由。
行政公職局局長梁穎妍指出,領導及主管官職的選拔制度雖以緊接下一級官職晉升為原則,但設有法定例外情況,例如人員曾於其他部門擔任相同或更高職級,可直接調任,無須由下級遞補。她提到,當局建議於處長級引入“資格培訓課程”,旨在構建管治梯隊、促進人員流動,並透過系統培訓儲備特區治理人才。類似課程過往已舉辦五屆,累計培訓139名公務人員,其中近三成已獲晉升為領導或主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