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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錢黨入刑首執法
警截兩內地男女
【發佈日期】2024-10-31 00:59:11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第20/2024號法律《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已於本月29日生效,列明“換錢黨”活動為刑事罪行。該法生效首日,司警主動採取打擊行動,於路氹某娛樂場截獲兩名涉嫌從事非法兌換的內地男女,並搜獲5萬多元港元籌碼。司警根據調查所得,已對兩名涉案男女落案控以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罪移送檢察院偵辦。

被捕的兩名內地“換錢黨”均無業,於本月28日入境本澳,男嫌犯姓姚,51歲;女嫌犯姓錢,48歲。案中有一名證人為內地男賭客。

因應《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由本月29日起生效,列明俗稱“換錢黨”的非法兌換貨幣活動為刑事罪行,為進一步淨化娛樂場治安環境,司警局博彩罪案調查處主動加強巡查和打擊相關犯罪的行動。當日上午9時許,司警在路氹某娛樂場的吸煙室內發現姚某形跡可疑,隨即展開監視。在此期間,證人事主進入吸煙室內食煙,姚某上前搭訕,雙方交談後,協商以28,350元人民幣兌換3萬港元籌碼。未幾,姚某向事主展示一個二維碼,惟掃碼不果,隨後召喚拍檔錢女到場,以另一個二維碼收款。當事主成功轉賬後,姚某將3萬港元籌碼交予事主,其後雙方各自離去。

基於有理由懷疑姚某及錢女在娛樂場內經營未經批准的不法匯兌,司警在2人完成兌換交易後當場進行截查,檢獲與犯罪有關的21,300港元籌碼及2部手提電話,之後經向事主了解後再在其身上起出涉案的30,000港元籌碼。

經查問,姚某否認犯案,錢女則承認從事“換錢黨”活動,每兌換1萬元人民幣可獲70元人民幣的報酬,而事主表示轉賬超過2.83萬人民幣作交易。警方初步調查兩名嫌犯並無其他同黨,正追查犯罪資金來源。

司警嚴正指出,根據《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規定,在娛樂場及周邊設施內進行的貨幣匯兌業務,均推定為供賭博之用;未依法獲批准而經營貨幣匯兌業務以供賭博之用者,可處最高5年徒刑,同時所有用於或來自上述犯罪的金錢及有價物均會被扣押,並由法院宣告撥歸澳門特區所有。

司警強調,打擊“換錢黨”的行動將會持續進行,呼籲公眾切勿從事相關犯罪活動,否則將觸犯法律且被追究刑責;市民和旅客如需兌換貨幣,應循合法途徑為之,以免參與“換錢黨”犯罪活動。

鑑於“換錢黨”亂象日益猖獗,國家公安部於今年5月召開專項部署會議,要求全國公安機關加強與澳門警方的協作配合,堅決遏制“換錢黨”等違法犯罪的發展蔓延態勢。在《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生效前,司警局於今年8月13日與內地警方啟動代號為“清蟻二號”的聯合收網行動,當時在本澳截獲36名涉嫌從事“換錢黨”的內地男女,並在當晚及翌日持續行動,再截獲11名內地“換錢黨”。至本月23日,司警局聯同內地警方繼續採取代號開展代號“清蟻四號”的專項行動,在本澳截獲42名涉嫌從事不法兌換的內地男女,悉數移交內地警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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