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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法擬規定導遊工作須戴導遊證
【發佈日期】2024-10-29 23:46:12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繼續細則性討論《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法案建議規範導遊於工作期間須佩戴導遊證,並置於使人易於識別其身份的顯眼處,違者罰款1萬至2萬元。當局希望透過導遊的專業服務,提升澳門的旅遊城市形象。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表示,法案對工作期間未佩戴導遊證的導遊提高罰金,有議員認為對比現時罰款1,000至5,000元,法案建議的罰款太高。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解釋,導遊是前線人員,若導遊的服務不佳,對澳門旅遊城市形象影響很大,故希望透過提高罰金加強規範。有委員關注若遺失導遊證,當局何時可以補發,會否影響工作等,委員會希望政府進一步說明導遊證的重要性。

法案並建議,僅獲旅遊局發出導遊證者,方可在澳門特區向顧客及團員提供本法律規定的導遊服務,且導遊只可經旅行社指派提供導遊服務。但有兩款例外情況,其中包括因應舊區活化,負責相應項目的休閒企業可安排人員在活化項目內解釋歷史、文化及生態環境情況,有關服務可以有償或無償。

另外,委員會關注旅行社擔保金的運作問題,認為部分條文表述不夠清晰,將要求政府進一步解釋。是次會議完成討論政府回覆委員會早前提出的問題清單,下次會議將邀請政府代表列席會議進一步解答議員提出的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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